1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,并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;
2、使用前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使用,应立即通知生产供应部收回;
(1)超过检验期的;
(2)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检验合格证的;
(3)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气体不符,或者颜色标记模糊不清,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;
(4)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,如严重的机械损伤、变形、腐蚀等;
(5)瓶阀漏气、阀杆受损、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;
(6)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;
(7)气瓶不能直立,底座松动、倾斜的;
(8)瓶帽、防振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;
(9)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。
3、气瓶的放置地点,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,应保证瓶体干燥;
4、如无特殊情况,气瓶应立放使用(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),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;
5、严禁敲击、碰撞、烘烤、暴晒;
6、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对瓶体进行焊接;
7、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;
8、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;
9、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;
10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,必须配置单向阀、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装置;
11、氧化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污染油脂;
12、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,永久气体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.05Mpa: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.5%-1.0%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;
13、气体用完后,应标上“空瓶”字样,并及时通知生产供应部将空瓶收回;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;向生产供应部库房退回未使用的气瓶,应标上“满瓶”字样;空实瓶应分开存放。